時間:2022-06-20 10:20
案例學習
在某中醫藥管理局綜合信息平臺采購項目投訴處理案例中,H公司某某省分公司參與了投標,A供應商認為其為分公司,法人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能以分支機構的身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因此,向采購人提起質疑后對質疑結果不滿,遂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當地財政部門經核實認為,H公司某某省分公司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供了總公司出具的專項授權書,同時提供了加蓋總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因此,做出投訴事項不成立的決定。
問題探討
分支機構可以獨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嗎?
專家點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但是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而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那么,這是否說明分支機構無法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對此,業內專家指出,如果分支機構有總公司授權,可以以總公司的名義參加。
“但銀行、保險、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等有行業特殊情況的,采購代理機構可按照其特點在采購文件中作出專門規定。”該專家也介紹,實際工作中遇到此類問題的,一般情況下,采購文件是這樣要求的:銀行等有行業特殊情況的,允許法人的分支機構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分支機構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須具有其總公司授權的營業執照,分支機構資質按其總公司(行)授權范圍認定。
財政部國庫司在答復網友提問時也表示,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不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當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分公司經總公司授權,可以以分公司的名義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但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對于銀行、保險、電信、郵政、鐵路等特殊行業,總公司一般是通過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概括性授權其分公司獨立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民法典》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