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0 10:20
案例學習
某采購代理機構采用詢價方式組織一個貨物類項目采購。詢價公告發布后,有三家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經評審,供應商A公司因未提供稅收證明,資格條件不合格被認定為無效響應。最終,報價最低的B公司成交。
成交公告發布后,A公司提出質疑。原來詢價公告資格條件要求提供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材料:近一年內連續三個月依法繳納稅收的證明,依法免稅的供應商應提供相應文件證明其依法免稅。供應商A公司提供的三個月稅收證明內容為地方政府水利建設基金和工會基金。A公司認為,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來計提和繳納,而且水利建設基金申報時計稅依據的是營業收入。
問題探討
1.水利建設基金證明可以作為稅收證明嗎?
2.如果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只有兩家,詢價活動還可以進行嗎?
專家點評
問題一:依法納稅是供應商應盡的義務?!墩少彿▽嵤l例》第十七條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材料包含依法繳納稅收的相關材料。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明確,供應商繳納稅收的證明材料主要是指供應商稅務登記證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一段時間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憑據。如果沒有稅收證明,可作為沒有實質響應詢價通知書不予通過資格審查。
在采購實踐中,也有無法提供稅收證明的例外情形,例如,新成立的公司沒有稅收證明,法規規定的不需要完稅的(一類丶二類事業單位)等。但也需要提供可以代替或說明的材料。
案例中,A供應商提供的是地方政府水利建設基金和工會基金。雖然說水利建設基金申報時計稅依據的是營業收入,但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于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基金不是稅收?,F行的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基金證明能代替稅收證明。所以,水利建設基金證明不可以作為稅收證明。
問題二:在詢價采購活動中,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應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詢價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詢價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詢價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