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0 10:12
案例學習
某縣事業單位采購網絡安全設備,發布中標公告后,成交供應商A公司拒簽合同,采購人經研究后,確定順延第二中標候選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
該事業單位向當地財政部門匯報了A公司拒簽合同的相關情況。經調查,當地財政部門對A公司進行了處罰:處以項目中標金額千分之十的罰款;將該行政處罰決定推送至“信用中國”公示;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問題探討
1.供應商拒簽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2.供應商拒簽合同將受到哪些處罰?
專家點評
問題一:當地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相關負責人表示,由于多種原因,有些供應商寧愿選擇接受幾千元的處罰也要堅持違約。該負責人說,在這個案例中,因為A公司拒簽合同采購人工作受到嚴重影響,因此采購人向財政部門反映情況。財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出了禁止該供應商三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
根據相關信息了解到該省近6個月的行政處罰書,針對供應商的處罰約17起,其中12起是因為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占比70%。
那么為什么會頻頻出現供應商拒簽合同的現象?某專家也給出了分析,供應商拒簽合同的原因非常復雜,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可抗力因素;
2.串通投標失敗,低價陪標的反而中標;
3.中標人和排名第二名相差比較大,放棄中標,尤其信息軟件類產品;
4.故意放棄,想下一次重新招標后高價中標,但財政部門在處罰中會禁止其參加下一次投標;
5.廠家等已經控標,有其他供應商低價“沖標”,圍標者聯系相關廠家禁止給低價“沖標”的供應商供貨,“沖標”供應商沒辦法被迫放棄;
6.采購文件本身有問題,比如不合理條件,導致中標人被迫放棄;
7.因為投標失誤,比如價格計算錯誤,這種情況比較少;
8.中標以后發現投標文件有問題或因虛假材料被投訴舉報,為了避免更大的責任供應商主動放棄簽合同。
問題二:某專家表示,“放棄是供應商的權力,處罰要視項目情況而定,八種情況要區別對待。供應商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拒簽合同,則免于處罰;如果供應商是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則要受到處罰。而且給采購人造成的損失過大的,處罰可能會重一些。”
那么,什么是不可抗力,什么是無正當理由呢?
業界專家表示,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三種情形:①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冰雹;②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③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這三種情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對于遭受不可抗力理由,供應商負有舉證責任。而相對應的,無正當理由,比如成本上漲、產品停產無貨、上游廠家變卦等則不屬于正當理由。
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會受到哪些處罰呢?該專家表示,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和《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
該專家還特別強調,采購人遇到供應商放棄中標的情況,必須向財政部門反映,便于財政部門依法對供應商進行處罰。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
第二十二條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則確定其他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