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0 10:09
案例學習
某采購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組織了邊檢執法執勤裝備類項目的采購。該項目包含5包19個品類的貨物,設生命探測儀、夜視攝錄望遠鏡為核心產品。招標文件對業績的評分要求為“投標人提供清晰可辨的自2018年11月1日至投標截止之日內的業績材料,業績內容應包含所投包中的核心產品,時間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業績證明以投標人實際提供的銷售合同及發票掃描件為準(投標人提供的合同案例應包含合同首頁、貨物及金額所在頁和簽字蓋章頁等),同時附中標通知書、中標公告截屏。投標人每提供一個符合要求的業績及證明材料得1.5分,未提供或提供的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滿分6分,最低為0分。
招標公告發布后,A供應商對采購文件提起質疑,認為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包含核心產品的業績是指向特定產品,要求公開招標的業績屬于特定項目的業績。招標文件對業績的設置與本項目采購實際需求不相適應,存在歧視性,直接排斥大部分潛在投標人參與競爭。
問題探討
1.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包含核心產品的業績合理嗎?
2.招標文件要求公開招標的業績是否存在歧視性?
專家點評
問題一: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包含核心產品的業績合理。
首先,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因此,采購人結合實際采購需求,對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設置核心產品于法有據。
其次,核心產品是采購核心需求的重要體現,圍繞核心產品設置業績要求,不僅可以判斷投標產品的市場認可度、技術成熟度,也能體現投標供應商的綜合實力,更有利于采購人采購“質優價優”的貨物,提高政府采購效益。最后,基于本項目采購裝備數量之多、品種之雜,若僅設置“同類”“類似”“執法執勤裝備類”等模糊、寬泛的業績要求,無法體現項目采購需求,也極易影響項目評審。招標文件圍繞核心產品的采購需求設置業績,是對同類業績的細化,并非指向特定產品。
問題二:規定業績必須是公開招標的業績,涉嫌不合理的限制。本案例中,根據對招標文件的通常解釋,對業績的要求為“四合一”,即:一份完整有效的業績,應同時包含“合同”“發票”“中標通知書”“中標公告”四項證明材料。在此邏輯下,投標人所提供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購銷合同、沒有中標通知書或公告的電子賣場交易訂單以及沒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成交主體的項目等業績,均不能認定為有效業績,不符合業績評分要求。不可否認,部分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會基于政府采購合同所兼具的行政屬性,認為普通民事合同的證明度未高度涵蓋政府采購領域。同時認為將同類業績限定為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業績,應用場景更相似,更易綜合判斷投標人在政府采購領域的項目實施經驗及履約能力。事實上,限定公開招標的業績,涉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
根據筆者查閱的各地采購代理機構發布的招標文件及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公告發現,雖然部分文件對業績的要求未達到本案例“四合一”的程度,但對公開招標這一條件也有諸多涉及。筆者認為,從維護政府采購公平公正,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采購項目的業績要求應柔和表述,在具體招標文件中,對同類業績的證明材料可設置為并列關系,即以合同、發票(未完成結算的可不提供)為基本要求,同時根據項目具體特點,設置中標/成交通知書或履約驗收報告或平等主體之間的購銷合同等材料要求。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三十一條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