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20 10:08
案例學習
某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物業服務項目公開招標,一次招標三年使用,每年預算為360萬元,三年預算共1080萬元,要求人員配置為81人,人員工資和社保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社保標準。經評標委員會評審,A供應商以282萬元/年的價格中標,三年中標價格為846萬元。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次日,A供應商迅速和采購人簽訂了中標合同,準備于兩個星期后開始履約。
但在采購合同簽訂三天后,該省人社廳印發文件將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從1380元/月上調為1500元/月,企業承擔的最低社保標準從722.03元/月上調為846.99元/月??吹较嚓P文件后,A供應商計算按照最新文件要求,該項目81人每年成本將上漲近24萬元,三年下來至少上漲72萬元,辛辛苦苦下來三年可能不賺反虧。于是A供應商以人員最低工資標準上漲、出現不可抗力為由,向采購人申請每年補差價25萬余元。采購人認為,A供應商中標價格遠低于預算,補償差價也可以,于是向當地財政部門遞交該項目補償差價申請書。當地財政部門看到后,直接駁回了采購人的申請,要求采購人與供應商按照中標價格完成合同履約。
問題探討
最低工資標準上調,中標供應商能要求補償差價嗎?
專家點評
某資深專家指出,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政府采購合同一經簽訂,采購人和供應商都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中標價格是根據法定程序確定的,采購人和供應商均不得擅自變更,除非遇到不可抗力。關于不可抗力,《民法典》的定義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具有偶發性,主要表現形式有兩種:一種是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等;另一種是社會異常行為,如戰爭、大規模流行性傳染病等。
在該資深專家看來,一般情況下政策調整前會面向社會征求意見,人社廳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和社保標準,并非不可預見、不能克服的情況,因此不屬于不可抗力。雖然該項目為服務項目,人員工資成本在項目成本中占據很大比例,但是企業并非必須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給員工發工資或繳納社保,具體到本案例中,A供應商在投標時應充分考慮人員價格上漲等因素,作出合理的報價。
業界另一位專家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商業領域本就有虧損的風險,任何一家企業都不會穩賺不賠,政府采購領域也是如此。各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要充分考慮履約可能遇到的風險,尤其是在確定投標、響應報價時,不能貿然報低價。
法規鏈接
《政府采購法》
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
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